一、依據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104年10月23日臺教國署學字第1040119514號函辦理。 二、本案教育部前以104年9月30日臺教綜(五)字第1040132385號書函轉知經濟部工業局104年 9 月23日工化字第10400860463號令廢止「食品良好作業規範GMP推行方案」案,該署 業於104年10月5日以臺教國署學字第1040112626號函轉知學校。 三、另有關食品GMP管理改革事宜,該署已於104年8月6日以臺教國署學字第1040090380號函 轉知經濟部工業局函有關該局已請台灣優良食品發展協會於辦理說明會時,進行宣導說 明食品GMP轉型改革及新標誌驗證相關事宜。 四、依據學校餐廳廚房員生消費合作社衛生管理辦法第14條規定,學校內供售之食品,應符 合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等相 關法令,並具政府或公正專業機構認、驗證之標章;無驗證 標章者,應具有工廠登記食品業者產製或檢附一年內有效之食品衛生標準檢驗、來源或 合格 證明。 五、因應食品GMP轉型改革,請學校本於權責及自主管理機制,參酌研修學校執行校園食品 督導考核及盒餐採購契約事宜。